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1,201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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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文萃印刷事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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