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17,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鑫誠開發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