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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鑫誠開發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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