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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澎盛工程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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