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39,2017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浩宇電訊科技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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