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5,2017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芬洲實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