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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他字第58號
原 告 古淳萍
被 告 陳庠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9日以105 年度救字第9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嗣該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22號判決被告敗訴,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復撤回上訴,該事件即告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 萬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 萬7,236 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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