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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韋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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