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101,2017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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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子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01 號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子尚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77221│          │2月28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王子尚於民國93年0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 元,約定分04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
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5 年12月27日止累計517,242 元正未給付,( 其 中177,221 元為本金,340,021 元為利息,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違約
金。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描述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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