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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佳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五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5年11月11日止,尚有新臺幣159160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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