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1069,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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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鈺玲即吳菁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06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鈺玲即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56% │
│    │43277 │菁穎      │1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吳鈺玲即吳菁穎於民國100 年10月03日向債權 人借款6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0 年10月03日起至 民國105 年10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9.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06 年01月19日止累計44,982元正未給付,其中 43,277元為本金;
1,705 元為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
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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