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琬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壹仟叁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07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琬珺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56% │
│ │14307 │ │1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琬珺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452002│ │1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琬珺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254092│ │1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陳琬珺於民國103 年0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5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3 年01月29日起至民國106 年 01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
01月19日止累計14,403元正未給付,其中14,307元為 本金;96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陳琬珺於民國104 年09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52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09月02日起至民國111 年 09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
01月19日止累計457,689 元正未給付,其中452,002 元為本金;
5,387 元為利息;
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陳琬珺於民國103 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5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3 年05月27日起至民國110 年 05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
01月19日止累計259,286 元正未給付,其中254,092 元為本金;
5,036 元為利息;
15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
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