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東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