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115,2017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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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東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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