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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佘宣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湘德即王祈鈞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靜蘭即王祈鈞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被繼承人王祈鈞之繼承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等應於被繼承人王祈鈞之繼承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等於被繼承人王祈鈞之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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