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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金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燦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廷山
一、債務人王燦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王燦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傅廷山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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