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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3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子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昱豪即賴昌宏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簡玉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瑞敏即賴昌宏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簡玉娟
一、債務人應被繼承人賴昌宏之繼承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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