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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永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叁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4421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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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永昆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7.5│
│ │258663│ │9月10日起 │ │8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永昆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6│
│ │244463│ │8月10日起 │ │9 │
│ │元 │ │ │ │ │
└──┴───┴─────┴──────┴──────┴───────┘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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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永昆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
│ │258663│ │0月10日起 │ │新台幣1,000元 │
│ │元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每次違約狀態最│
│ │ │ │ │ │高連續收取期數│
│ │ │ │ │ │為三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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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永昆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
│ │244463│ │9月10日起 │ │新台幣1,000元 │
│ │元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每次違約狀態最│
│ │ │ │ │ │高連續收取期數│
│ │ │ │ │ │為三期。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永昆於民國104 年8 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03126元整。
1.其中258663元整,自民國106 年0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58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期) 加計新臺幣1,000 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2.其中244463元整,自民國106 年0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69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0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期) 加計新臺幣1,000 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03126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
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釋明文件:證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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