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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冠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靜儀
一、債務人洪冠鼎、賴靜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5936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冠鼎、賴│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1.15│
│ │34900 │靜儀 │7月01日起 │7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 │8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冠鼎、賴│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0.21│
│ │34900 │靜儀 │8月02日起 │2月01日止 │5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43│
│ │ │ │2月02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冠鼎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賴靜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借款本
金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 34900 元整,並約定應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
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就學貸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洪冠鼎自106 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349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賴靜儀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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