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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9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詠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培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鐘碧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叁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5985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培欽、陳│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61345│詠杰、鐘碧│7月15日起 │1月15日止 │一五 │
│ │元 │蘭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1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培欽、陳│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
│ │261345│詠杰、鐘碧│8月16日起 │1月15日止 │一一五 │
│ │元 │蘭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1月16日起 │2月15日止 │二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2月16日起 │ │四三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詠杰於民國94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培欽及鐘碧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
(以下同) 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
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8 筆
,合計391,411 元。
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
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
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
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
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
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106 年11月16日) 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陳詠杰自102.11.15 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 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
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陳
培欽及鐘碧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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