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16000,20171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0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啟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高啟賓於民國100年8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8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付。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54,532元整自民國106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54,53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腦催收畫面及信貸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各1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