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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0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月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嘉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月卿邀同債務人林嘉弘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2年7 月3 日向聲請人訂立汽車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
48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20% 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 4 年3 月2 日止,債務人即未再清償任何
款項,現尚有338,486 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十七條債務人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
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
人林嘉弘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帳務資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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