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16078,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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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0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宇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叁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鄭宇軒於民國106年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2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88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18381元整自民國106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1838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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