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55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然 │民國106年02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90929 │ │月04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然 │民國106年02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
│ │90929 │ │月04日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然於民國83年03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
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
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
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
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
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
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
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33,867元(含本金90,9 29元、利息242,938元)及其中90,929元自民國106年02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
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
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
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
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