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2603,201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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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李嘉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阮林麗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肆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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