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2735,2017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李雲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繼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億貳仟陸佰伍拾捌萬玖仟零柒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佰柒拾柒萬柒仟貳佰叁拾貳元肆角,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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