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2772,201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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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李秀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壽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三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新臺幣貳元玖角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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