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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金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叁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285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金城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12506│ │2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金城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7188 │ │2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李金城於民國92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10, 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 元( 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7月11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1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2月24日 止累計292,721 元正未給付,其中112,506 元為本金 ;
180,131 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李金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2月24日止累計123 ,661元正未給付,其中37,188元為消費款;
82,873元 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
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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