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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若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付,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付,延滯第三個月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費用,其應計付之逾期費用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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