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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得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逢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秋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98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得瑜、王│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20579│逢良、陳秋│9月04日起 │2月17日止 │一五 │
│ │元 │祝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18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得瑜、王│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120579│逢良、陳秋│2月18日起 │4月04日止 │二一五 │
│ │元 │祝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4月05日起 │ │四三 │
│ │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0月05日起 │2月17日止 │一一五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得瑜於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王逢良及陳秋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
(以下同)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
,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3筆,
合計157,816元。
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
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
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
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
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
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6年02月18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王得瑜自102.07.04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
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
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王
逢良及陳秋祝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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