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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智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壹仟叁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04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智弘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79% │
│ │113775│ │3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7元 │ │ │ │ │
├──┼───┼─────┼──────┼──────┼───────┤
│ 002│新臺幣│莊智弘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56% │
│ │98950 │ │3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莊智弘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56% │
│ │876037│ │3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智弘於民國105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7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03月02日止累計
1,169,571元正未給付,其中1,137,757元為本金;
30,155元為利息;
1,65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莊智弘於民國104年0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24,254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2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3月02日止累計101,487元正未給付,其中98,950元為本金;
1,613元為利息;
92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莊智弘於民國104年0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2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03月02日止累計
890,340元正未給付,其中876,037元為本金;
13,138元為利息;
1,16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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