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3082,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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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志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立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鍊煌
○ 0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萬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樊有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貳仟柒佰肆拾伍萬伍仟零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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