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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詩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金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志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盧詩凱、吳金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08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金純、盧│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 │
│ │42140 │志政、盧詩│9月27日起 │1月26日止 │ │
│ │元 │凱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月27日起 │ │ │
├──┼───┼─────┼──────┼──────┼───────┤
│ 002│新臺幣│吳金純、盧│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 │
│ │163768│詩凱 │9月27日起 │1月26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月2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金純、盧│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2140 │志政、盧詩│0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凱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吳金純、盧│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3768│詩凱 │0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盧詩凱前就讀淡水商工及聖約翰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盧志政、吳金純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30萬及80萬元之放款借據兩筆(證一),債權人業陸續憑債務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205,908元(證三),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務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債務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第五條第四項),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第五條第一項):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105年08月01日以後利率為1.15%(證二)。
三、債務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第六條)。
(二)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第七條)。
(三)查債務人自105年10月27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於105年10月27日前繳納105年09月27日至105年10月26日之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之次日即105年10月28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205,908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6年01月27日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年率1%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15%,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請求之金額如上述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第九條):
至於債務人盧志政、吳金純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酌請 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釋明文件:一、 放款借據影本。二、就學貸款利率表。 三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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