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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鴻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相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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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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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提 示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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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年7月10日 │40,000元 │105年7月12日 │RX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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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5年8月10日 │40,000元 │105年8月10日 │RX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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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5年9月10日 │40,000元 │105年9月10日 │RX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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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5年10月10日 │40,000元 │105年10月11日 │RX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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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5年11月10日 │40,000元 │105年11月10日 │RX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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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5年12月10日 │40,000元 │105年12月12日 │RX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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