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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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鍾碧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承翰即楊儒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閔智即楊承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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