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榮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正平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榮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正平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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