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3293,2017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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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籃順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蔡冠華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06 年3 月13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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