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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劉寧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燊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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