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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伯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伍拾伍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及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叁仟玖佰零貳元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捌佰伍拾柒元及新臺幣叁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77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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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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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伯駿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72% │
│ │235516│ │1月26日起 │ │ │
│ │48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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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伯駿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2.05% │
│ │182390│ │1月21日起 │2月21日止 │ │
│ │2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2.46% │
│ │ │ │2月22日起 │1月2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05% │
│ │ │ │1月22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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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林伯駿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2.05% │
│ │218857│ │1月21日起 │2月2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2.46% │
│ │ │ │2月22日起 │1月2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05% │
│ │ │ │1月22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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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林伯駿 │自支付命令送│至清償日止 │年息2.05% │
│ │3956元│ │達債務人翌日│ │ │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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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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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伯駿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5516│ │2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8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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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伯駿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63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31年11月2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
0.65%,按月計付;
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
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
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林伯駿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11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
0.98%,按月計付;
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
之利息。
三、緣債務人林伯駿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4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11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
0.98%,按月計付;
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
之利息。
四、且於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七條約定,債務人應自借款起始日至借款清償日為止,每年應為提供抵押之擔保物向
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債權人要求之其
他保險,其保險費由債務人、抵押人連帶負擔,所有保
險單正本及保費收據應交債權人收執,如債務人或抵押
人怠於辦理投保或續保時,債權人得代為辦理,所墊付
之保險費應由債務人、抵押人立即償還,否則自墊付之
日起,債權人得將墊付之保險費逕列入債務人借款金額
,並按本約約定利率計息。今債務人怠於投保住宅綜合
保險,債權人依約已於105年12月12日代為墊付保險期間自105年11月26日起至106年11月26日止之住宅綜合保險保費3,956元。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1月21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
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故債權人自得請求
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5,594,407元及代墊付之住宅綜合保險保費3,956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繳款明細.利率查詢表.短墊費用暨銷帳明細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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