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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尤仲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
法定代理人 姚文亮
法定代理人 蘇松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壹拾貳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零玖萬肆仟肆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三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三四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六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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