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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珮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叡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聿麒
一、債務人陳叡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叡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聿麒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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