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4122,2017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彥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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