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4132,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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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美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董芸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盈璇

一、債務人董芸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盈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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