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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鐘偉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鐘文達
一、債務人鐘文達、鐘偉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548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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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鐘文達、鐘│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32│
│ │10606 │偉綸 │月28日起 │ │6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鐘文達、鐘│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606 │偉綸 │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緣 債務人鐘偉綸於民國91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鐘文達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780,000 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6 筆,計新臺幣367,210 元整。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二)詎 債務人鐘偉綸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0,606元( 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
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鐘文達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 三)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 四)本 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貸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6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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