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5493,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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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4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吟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吟蓁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01 年9 月1 日死亡。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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