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5501,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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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亞太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姵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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