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5502,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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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江佩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信田即林俊男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錦華即林俊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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