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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世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緒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萬肆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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