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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柯柏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志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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