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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秋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秋田於民國90年4 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
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
款本金為新臺幣96630 元整,及自民國090 年10月 09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090 年
10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
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 記帳合計新臺幣96630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
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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