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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陳慧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憶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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