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司促,5615,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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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彩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自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瑞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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